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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4 15:24

 

温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温医大201734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温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不断优化管理措施,促进大型设备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提升使用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专人负责,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基本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较强责任心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自觉爱护国家财产,认真执行资产管理制度,服从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杜绝铺张浪费,尽量避免或减少公共财产的损坏或损失。

第二章  管理体制、范围界定和配置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为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处、部门、中心)二级管理体系。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持并协调各单位具体实施统一管理。各学院(处、部门、中心)等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合理配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且保持相对稳定,切实做好设备购置预算申报,资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账和建档,以及资产的维护、借用、调拨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一)单价1000元(含)以上或单价1000元以下已经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单价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三)单价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材料耗材管理范

围。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校外调入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

第八条  仪器设备配置为国有资产配置组成部分,各单位申请配置仪器设备按照国有资产配置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配置仪器设备前应进行论证,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和综合考察,以确定采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及商务条件。

    第十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严格遵照国家、省、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根据价值大小由使用单位或校级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供应单位及时进行验收,根据合同、仪器设备随机文件逐项核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外观、附件及技术资料,确认产品功能、性能、质量,签署书面意见和填写验收单,并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或者数量、质量有问题时,应由采购部门及时向供货单位进行退、换、补或索赔。进口仪器设备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建档入账制度,仪器设备一律按原值入账。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增减其原值:

    (一)用于仪器设备加工改造,或以扩充其功能而增设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配件等,应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损毁或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不增加其原值;

    (四)固定资产的增减必须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建档以后,使用单位必须做到账实相符。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设备管理检查。各单位应对其所管仪器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核查和汇总,并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和分解仪器设备。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必须拆卸和分解时,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的书面拆卸和分解方案,并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拆卸和分解;贵重仪器需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贵重仪器设备的外借,需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工作调动或退休、离岗退养的,应做好交接。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设备主管部门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按上述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各使用单位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系统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该重视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与归档。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切实可行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仪器设备例行检查中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闲置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调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准予报废:

(一)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使用过程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排除的;

(三)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基本性能指标要求的;

(四)修复的费用超出原价值的一半或接近新购的同类产品价格的;

(五)使用故障无法修复或因缺少耗材无法继续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报批程序须严格按照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须及时书面报设备管理部门,并办理报损程序;设备被盗的,要同时书面报告保卫处,并于1周以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单。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不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的,将追究设备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

    (二)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三)由于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五)由于设备保管不当造成损坏者;

    (六)属个人保管或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七条  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仪器设备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同的仪器设备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一)仪器设备损失的赔偿,主要依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其中:

1. 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报废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报废仪器设备变价收入)

  (注:原值=购置该仪器设备时的入账价值。报废仪器设备变价收入按该资产报废处置的实际回收价值确定。)

  2. 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丢失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无参照的同类仪器设备难以确定变价收入的,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确定,下同)。

   3. 对仪器设备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4. 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仪器设备抵偿。

   (二)赔偿处理权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批;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各单位报送部门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同时报送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审批权限:

(一)单价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申请单位组织论证,论证结果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组织论证。

第三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供应方、采购和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开箱进行实物到货验收。验收人员应根据合同和随机文件对数量、功能和技术等指标认真验收。承担培训项目的仪器,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应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并能重复主要技术指标。

第三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专门组织验收。其中单价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组织验收,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若干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等,均属仪器设备档案材料。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将上述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交采购部门统一归档。

第三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保存使用、维修等记录。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共享共用,学校将对贵重仪器使用效益进行专项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排名靠后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进口仪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  进口仪器设备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进口设备实行审核管理,各单位申请采购进口设备须提供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核准表,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的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由学校统一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5年内受海关监管。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不允许转让或出售;对于不经过海关核准自行转让或者出售的,海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理,各承办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在监管期内产权关系或使用地点发生变更的,须报海关审批;接受单位不具备免税条件的,须照章纳税。设备运到外地使用的,须报海关审批。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