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30 13:58
温州医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温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医大〔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资金外购,履行岗位职责或利用学校物质条件形成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资产采购与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二)负责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全校现有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三)负责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管,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无形资产的外购;
(三)管理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摊销、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办理无形资产验收入帐、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五)检查、指导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六)受理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组织可行性论证及后续监管。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校友办):
1. 负责校名、校标等校誉及年鉴、校史等著作权的管理;
2. 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二)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管理;
(三)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合作办学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
1. 负责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管理;
2. 负责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转移、转化工作;
(五)社会科学处负责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
(六)后勤发展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负责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中涉外的知识产权管理;
(八)图书馆(期刊社)负责各类型文献数据库、学校出版的期刊著作权及邻接权管理;
(九)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外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英文网络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域名领域的管理;
(十)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十一)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上述(一)至(十)项以外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名下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二)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
(三)申报无形资产处置。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形成与取得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第十一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外单位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资产权属。
第十二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履行审批和采购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学校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入账后,交由计划财务处登记入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计量。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但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应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按规定足额收取收益。
第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对外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另行规定。
第六章 无形资产监督检查及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监督应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是学校每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侵犯学校无形资产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给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法律事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学校无形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