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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5 13:52

温州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温医大〔20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等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国有资产,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和浙江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以校级领导为负责人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

清查等事项审定资产管理考评考核结果;

(三)负责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重大事项审核和决策,研究审核校办企业改制方案;

(四)负责校内资产共享共用的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审查和决策;

(五)资产管理其他重大事项审议。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起草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研究制定学校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法规,组织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家具、教材图书、大宗低值易耗品及大宗服务等的采购、供应、验收、结算和登记入账工作;

(四)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管理,建立健全全校总账和各单位分账,落实专人管理,管好盘活国有资产;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与各管理部门进行账账、账实核对工作,做好学校资产账目增减、调整工作;

(六)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的维修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全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八)负责全校除土地、房屋及图书资料之外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存货的直接管理;

(九)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有关报批手续,按照规定督促各单位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负责学校校办企业监管和业绩考核;

(十一)组织实施对全校所属各单位自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十二)向学校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类别,计划财务处、后勤发展处、基建处、图书馆、科技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的各类资产。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资产总账、资产价值与核算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担负学校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权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二)后勤发展处:归口管理全校土地、公有房屋、后勤经济实体国有资产,做好全校土地资源和公有房屋基本资料的建档和管理。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考核监督后勤经济实体资产使用情况。

(三)基建处:负责学校建设发展所需土地的征用、公有房屋建设相关手续的报批与办理,负责在建工程管理,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等管理,根据有关制度负责学校各类图书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

(五)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除上述归口管理部门之外的资产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

  第七条  各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各学院、中心、部、处、所、馆、后勤经济实体及下属各单位、校办产业)为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保管维护责任,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行使资产管理的职责,各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负责申报资产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及新增资产的采购、到货、验收、资产标签粘贴等有关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资产明细账,负责资产的账、物管理,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管、养护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五)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六)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调拨、报修、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协助学校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材料、低值耐用品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各占有和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人员调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实相符。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至少每年年终要核对各类资产账一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占有与使用单位之间每年结束前要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程序,通过购置、建造或者校外单位调入的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全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施行。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应该按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配置国有资产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学校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名称、数量、金额及经费来源,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经汇总后形成全校资产配置预算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三)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组织实施,原则上无预算不执行资产采购。

(四)确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年中需调整或追加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按上述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  校外无偿调入及接受捐赠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须按国家政府采购法规执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自用的资产,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用、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对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指依法运用自身所拥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十八条  运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组织相应的资产评估、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将自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先必须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

第二十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对外投资资产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效益考核,并按规定足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形式包括对外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学校的规定,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截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家具单价在200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及其他单价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

  (二)单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

  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小型家具等;

 2.与已列入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目录的资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土地、房屋、道路、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事务用的电子设备、运输工具、通讯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文物及用于教学、科研的各种标本等。

(五)图书、档案:包括图书馆、部门图书室、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电子媒介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桌椅柜、被服、动植物等。

第二十九条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采购和验收的相关手续。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不得账外滞留,不得变相私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及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计划财务处按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明细账,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分类明细账,各占有与使用单位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

为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一致,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并根据以下计价入账后,价值不得随意更改: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成本价、购价或调拨价登记入账,需经运输、安装的按购入原价加运输、安装等费入账。

(二)新建房屋及构筑物,按基建工程支出加勘测设计费的金额,由基建部门根据批准的决算金额入账。

(三)自制设备按实际成本登记入账,扩建改造固定资产增值或减值,按实际支出费用增加或减少原固定资产。

(四)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登记入账。

(五)固定资产的修理、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不计增固定资产价值。

(六)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注销。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占有与使用单位发生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核对实物,根据实际状况办理调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必须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由于各种原因需向校外单位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的规定统一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校内审批权限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单价在2万元以下,同类资产批量总金额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单价在2万元以上,单价(或同类资产批量总金额)3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单价(或同类批量总金额)在30万元上的资产处置,经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由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无使用年限规定),单价1万元以下,同类资产批量总金额10以下,经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无使用年限规定),单价1万元以上或同类资产批量总金额10以上的资产处置,由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机制,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员失职或保管不当,造成资产被窃损失等,按丢失处理。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向保卫部门报案,由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开展对占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按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报表格式,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报告,同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浪费的;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占有使用学校资产对外经营,不按时缴纳资产占有使用费的;

(六)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七)以其他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造成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领导,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