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6 15:45
温州医科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校办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工作,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及校办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
(一)投资设立新企业;
(二)投资入股现有企业;
(三)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
(四)兼并收购企业;
(五)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校的对外投资工作,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全资投资成立温州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对外投资,持有投资企业的股权,统一行使出资人责任。学校除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外,学校及所属的二级学院、教研室、科研所、处室等不具法人资质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条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不得从事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五条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运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以不低于评估价出资。
第六条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在保证学校事业正常发展、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本着科学、谨慎的态度进行决策。
第七条学校有第二条所列事项发生的(包括对现有的改制尚未完成的校办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提交校党委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资产经营公司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下列资料报送领导小组:
1.对外投资书面申请报告;
2.对外投资调研、论证报告;
3.董事会决议;
4.拟合作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5.拟合作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
6.与拟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7.拟开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单位的章程草案;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包括政府许可文件等)。
(二)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后,再提交校党委会审批。
第九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投资执行单位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资料报送资产经营公司;
(二)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投资额50万以上(含)的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党委会审批;
(四)投资额50万以下、10万以上(含)的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投资额10万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控股、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由该企业股东会议决定。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控股、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资产经营公司应在事前根据第九条的限额上报审批,其委派的代表根据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领导小组的批示行使表决权,表决结果及时报告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间接控股、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批,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履行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公司依法享有所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资产经营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资产经营公司根据章程等规定,应按年度向学校分配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独资企业发生下列股权变化事项的,须由学校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一)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
(二)无偿划转所持有的企业股权;
(三)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含股份制改造);
(四)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五)撤资、减资;
(六)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控股、参股企业有第十四条所列股权变化事项的,由股东会议决定。属于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控股、参股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应在事前报学校审批,委派代表依据学校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结果及时报告国资处。属于资产经营经营公司间接控股、参股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批。上述企业的学校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暂未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的其他校办企业对外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