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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6 16:39

温州医科大学采购代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管理学校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采购与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代理机构的委托、管理、任务分配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及责任义务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的准入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站备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控监督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固定场所,并具有完成采购项目代理全流程的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有多年的政府采购工作经验;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校通过公开方式遴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学校采购任务需要,一般代理机构不少于3家,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周期一般为3年,服务期满重新组织公开遴选。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时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一般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第三章 代理机构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提供招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前期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编制指导;

(二)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组织接收投标人报名及接收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报名资格;

(三)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协助处理对采购文件的答疑及整理答疑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四)落实开评标场地,办理进场交易项目手续,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出具评审报告等;

(五)依法发布评审结果公示(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协助签订采购合同;

(六)负责质疑的接收与回复,组织专家对质疑内容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协助处理投诉及履约纠纷;

(七)整理招标采购文件、评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于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交学校存档;

(八)配合审计、巡视、巡察等各类检查,并出具需要的说明材料,提供相应资料;

(九)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制度,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管理;

(二)配合学校开展必要的采购需求论证、招标采购文件会商等,确保采购需求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符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规范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规范组织开评标活动;

(四)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招标采购活动;

(五)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六)严格遵守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七)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学校委托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章  代理机构考核

第十条 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代理机构开展考核。考核内容涉及委托代理的整个过程,包括编制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与业务水平等相关环节。

第十一条 组织对代理机构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国资处组织相关人员填写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评价打分,分值范围分为优、良、中、差四档,年度考核低于85分为差档。对连续两次评为中档的代理机构,学校可暂停其委托业务3个月,对评为差档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学校根据年度考核排名分配次年业务量的委托比例和范围。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终止委托合同,且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差档的;

(二)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的;

(三)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四)与投标人或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七)篡改或丢失采购文件、开评标资料或音像资料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九)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

(十)出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除第十二条以外其他不规范行为或无故拒绝学校项目代理业务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其36个月的代理任务委托。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诉。国资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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