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1
设备采购温馨提示
各学院、各部门:
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即“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为此我处在采购高档的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时将基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现向各申购单位温馨提示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考虑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较长,各申购单位要根据设备的使用计划尽早向国有资产管理科提交“物资与服务请购单”;
2、公开招标采购程序严密规范,要求各申购单位提交仪器设备采购需求前,务必认真进行市场信息调查和专家认证,合理编制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不得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