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金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9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强化采购结果管理,确保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1、使用单位是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采购合同等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采购管理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如因使用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约验收,应提供合理说明。
2、使用单位负责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组织工作。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分散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组织工作,并对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履行监督职责。
二、履约验收的分类及流程
1、履约验收程序分为一般验收和简易验收。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一般验收。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可以采用简易验收。
2、一般验收由不少于5人单数的成员组成验收小组,且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大型或复杂、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的采购项目,可以选择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及该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3、简易验收由不少于2人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工作。
4、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履约验收结果及运用
1、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在未增加合同金额的情况下,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比采购合同约定内容提升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但在不增加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成本,且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可以视同验收通过,并在验收意见中注明。
2、验收结果合格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拖延、拖欠或非法扣留。
3、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4、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填写验收报告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其他
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履约验收参照执行。
3、附属医院应进一步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防控,规范履约验收工作,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履约验收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履约验收程序,完善监督机制。
4、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验收由学校职能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工程管理制度组织验收。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切实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的规定。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