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0-25 00:00
关于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未经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二、各单位部门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我处提出出租申请,我处初审后转报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学校行文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级预算,学校将按规定程序全额(扣除税款后)上缴省财政。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