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18 10:13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浙财资产〔2016〕37号),对省级行政单位购置部分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我校做为省级事业单位须参照该标准执行,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各单位在申请购置通用设备和家具时,应对照配置标准规定,申购预算不得超过价格上限标准。在申请报废通用设备和家具时,应对照配置标准规定,实际使用年限不得低于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二、各单位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申请购置超标准的通用设备和家具,应在申请科研、学科等项目预算时,列明该设备家具型号和购置预算明细,上级项目审批部门(如科技厅等)审批立项后,凭申报立项书向省财政厅申请购置超标准的设备和家具。
三、数码相机、摄像机原则上不得采购(科研、学科项目已经列明的除外)。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浙财资产〔2016〕37号)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