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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签订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6:35

关于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签订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学院及老师:

根据学校审计、巡察部门反馈,我校各部门及学院和老师自主采购的部分物资与服务项目存在未按学校规定签订合同及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现就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签订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温州医科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医大〔2017〕116号)2020年12月15日资产采购与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属于部门自行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其中试剂耗材金额10万元及以上),必须签订合同。

2.各部门及学院和老师须按照《温州医科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医大〔2017〕116号)规范签订采购合同,尤其注意要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签订且加盖“温州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

3.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货物与服务采购费用报销时要提供按规定必须签订的采购合同。

4. 根据《温州医科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温医大〔2020〕56号)第六条规定,使用部门要加强自行采购项目内控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确保采购行为规范有序,防范廉政风险,请各部门及学院和老师,妥善保存各类采购合同。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