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1 10:15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绿色采购政策,进一步加强我校绿色采购管理,切实形成节能、环保风尚,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重要意义。积极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模范地做好节能、环保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并对全社会形成节能、环保风尚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从短期看,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可能会增加一次性投入,但从长远的节能、环保效果看,经济效益是明显的。各学院、部门要充分认识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积极推动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工作。
二、各学院、部门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由学校集中采购的,应当在采购需求中写明节能、环保要求,也可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三、各学院、部门拟采购产品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充分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将绿色采购理念融入原材料、产品和服务采购的全过程,优先采购环境友好、节能低耗、易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货物和服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由学校集中采购的,应当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
四、各学院、部门在自行采购物资和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线上平台,如政采云电子卖场、竞价采购系统、锐竞采购平台等,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3月1日